关于落实《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7-11-24

 

各二级学院、省一流学科: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办法(试行)》(浙教办高科〔201775号)的要求,现将省厅文件转发,并对下一步工作作如下布署,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相关二级学院和省一流学科根据文件要求,认真对照《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建设指标,开展年度建设工作情况总结,撰写年度建设报告。其中,目标值对应的是《建设任务书》中的目标值(2016.1-2020.12),2017年的完成值是指到目前为止完成的值(2016.1-2017.11),并进行综合评估完成率。同时准备相关的佐证材料。

二、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按照“分步实施、分类评价、聚焦重点、突出业绩、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建设绩效评估分年度建设评价、中期评估、期满验收三个阶段逐步实施,强化目标导向和过程管理。其中年度建设评价由所在单位负责对标《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开展年度建设评价中期评估期满验收采用量化指标考核,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年度建设评价侧重纵向比较,突出过程管理,重点研判学科建设进展;中期评估期满验收侧重横向比较,突出产出导向,重点研判学科建设水平。

三、各一流学科应切实履行学科建设的实施主体责任,在建设周期内,认真对照《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建设指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按序推进各项建设工作的开展。切实关注《重点突破指标清单》(见附件三)、《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评估指标体系与权重》(见附件四)中相关建设指标,及时发现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并积极寻找改进措施,高水平顺利通过省厅的中期评估(2018年底)和期满验收(2020年底)工作。

中期评估的数据采集时段为20161月至201812月;期满验收的数据采集时段为20161月至202012月。

四、省一流学科评估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在建设期内,相关学科发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不力问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在意识形态、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发生重大事端、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以及发生重大学术不端等,依责任与后果,相应核减考核分值、取消优秀资格直至确定不合格。

五、年度建设评价结果是各单位自主开展一流学科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未能完成主要建设目标的学科,所在单位应在不降低目标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进行动态调整,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认。中期评估结果是省教育厅实施一流学科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科,撤销一流学科建设资格,由省教育厅会同相关厅局按照各单位之间竞争的原则进行动态调整。期满验收考核结果是遴选下一轮省一流学科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科,将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在下一轮省一流学科遴选中优先支持。

各二级学院和省一流学科应高度重视省教育厅组织的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对本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建设差距和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研究,对照各项评价指标制定出台二级学院推进省一流学科建设的具体措施。省一流学科建设推进情况将列入二级学院目标考核中,如省厅中期或期满评估“不合格”,当年“学科建设”目标考核不得分,并取消一流学科建设资格或一下轮推荐资格。

六、提交材料要求:

1.2017121日前二级学院将填报好的《省一流学科建设报告》(一式3份)、《2017年度省一流学科建设评价结果备案表》(见附件二)、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同时发送PDF版电子版(盖章)至董漫雪OA邮箱。根据省厅文件要求,我们将《建设报告》等材料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上报省教育厅。

2. 20171225日前向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提交《二级学院推进省一流学科建设的具体措施》。

  

 附件一:2017年省一流学科年度建设报告.docx附件二:2017年度省一流学科建设评价.docx附件三:重点突破清单.docx附件四: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评估指标体系与权重.docx附件五:浙江省一流学科分类分层评价组别划分表.docx附件六:浙大一级、二级期刊目录(2016版).pdf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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